蓝海银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2020-02-29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我行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展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可不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二、转换规则

客户可将由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基于“央行基准利率”定价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借款期限在5年及以内的主要参考1年期LPR加点形成,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主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可协商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外,其余贷款的加点值或利率水平可与我行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转换时点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的LPR之间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转换后的执行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

三、办理渠道和流程

(一)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定价方式可选择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选择浮动利率的,可重新约定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可选“按年对月对日”或“每年1月1日”),其他贷款要素与原合同一致。

(二)除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通过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转换时点利率水平或加点值保持不变,定价方式可选择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选择浮动利率的,可重新约定贷款利率浮动方式(可选“原合同要素不变”或“按年对月对日”),其他贷款要素与原合同一致。

(三)对公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客户与我行联系,可协商确定利率水平、定价方式、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要素。

四、办理时间

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为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请务必于2020年8月31日前及时申请办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五、友情提示

1.原合同项下存在共同借款人的,须与其他共同借款人充分协商一致后申请办理,仅当所有共同借款人分别申请转换后,方可完成转换。

2.我行不会以LPR转换为由,附加不合理条件,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特此公告

蓝海银行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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